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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核准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後,如發現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限制其持有部位、廢止其核准或為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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