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下列規定,積極清理逾期授信及催收款:一、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經營價值者,得依其授信餘額變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並報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備查。二、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積極清理。但經協議分期償還授信餘額者,不在此限。三、經評估主、從債務人確定無能力全部清償,得擬具和解處理意見,並報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