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票券金融公司對未屆清償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應予觀察授信者,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申報主管機關:一、授信戶已聲請重整者。二、授信戶為票據拒絕往來戶,或於其他金融機構債務已有延滯情形,且發行商業本票利率低於票券金融公司承作同天期商業本票利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