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票券金融公司之發起人應於發起時,按實收資本額一次認足發行股份之總額,並依認股比率至少繳足百分之二十股款。
發起人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其他發起人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