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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因不可抗力事由,而需暫停營業者,於該事由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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