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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匯存款,不得有左列行為:一、收受外幣現金。
二、准許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臺幣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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