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得隨時令其於限期內,提供業務或財務狀況資料或其他報告。
但其資產負債表免予公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