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者外,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