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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本國銀行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其總行同址營業;外國銀行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其經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分行同址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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