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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外國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盈餘之匯出,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帳列盈餘併入該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盈餘,向金管會申報後始得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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