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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銀行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本法第七十五條修正前投資之不動產,或取得合併消滅機構於前揭修法日前投資之不動產,得繼續維持原使用狀態。
但應依用途分別計入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投資不動產之限額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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