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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債權人依本法規定實行占有或取回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時,善意留置權人就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有修繕、加工致其價值增加所支出之費用,於所增加之價值範圍內,優先於依本法成立在先之動產擔保權利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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