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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稱信託占有者,謂信託人供給受託人資金或信用,並以原供信託之動產標的物所有權為債權之擔保,而受託人依信託收據占有處分標的物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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