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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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