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抵押物賣得價金,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如有剩餘,應返還債務人,如有不足,抵押權人,得繼續追償。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