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於查核過程中,除經主管機關事先核准,其會計、審計、法律及估價專業業務不得複委託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於必要時,得委託其他專家針對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特定事項表示意見、出具聲明或進行評鑑等工作,並準用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審計準則委員會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專家報告之採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