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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旅客攜帶外幣逾等值一萬美元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登記:一、入境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向海關申報登記後查驗通關。
二、出境者,應向海關填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後核實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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