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軍政機關申請結購進口外匯或匯出匯款時,應按前條核定之外匯配額範圍,敘明案情,並檢附相關文件,報由其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審核發證。但金額在美金一百萬元以下者,得比照中央銀行所訂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於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後,逕行辦理結購。指定銀行於辦理軍政機關匯出款項結購後,應按月將申報書副本及未達新台幣五十萬元之買(賣)匯水單副本彙送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