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信託業對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受益人退出信託資金之請求不得拒絕。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約定條款約定一定期間停止受益人退出。二、集中交易市場、櫃台買賣市場、外匯市場或其他相關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期間。三、通常使用之通訊中斷。四、因匯兌交易受限制。五、有其他無從接受退出請求或給付退出信託資金之特殊情事。信託業有前項事由之發生而拒絕受益人退出之情形時,應於事後立即報請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