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除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第十條至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前項投資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部分,應依中央銀行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