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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公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信託業應於契約訂定後十日內,將下列各款事項於其所在地之報紙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並函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主管機關備查及副知主管機關:一、委託人之名稱及住所。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數量。
四、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對象、時期及方法。
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
六、簽訂契約之日期及存續期間。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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