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公會應訂定會員機構辦理信託業務之自律公約,並報金管會備查及督促會員確實執行之。前項自律公約應包括會員專業注意義務、忠實義務、廣告促銷以及客戶權益保障等共同事項之規範。會員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下列情事:一、使人誤信得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二、對於過去績效為誇大宣傳或為攻訐同業之廣告。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四、其他依法令或經金管會禁止之行為。會員有前項情形者,公會應命其更正並對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