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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公會工作人員,除負責研究企劃工作或有特殊情形經金管會核准者外,不得擔任信託業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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