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信託業辦理本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應依前三條所定之分類,檢附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營業計畫書及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載明各款事項之信託契約範本,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定,必要時,得洽請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核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