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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5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七、違反第三十八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
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
九、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
十、信託業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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