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二、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六、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七、違反第三十八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九、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十、信託業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