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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信託投資公司收受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其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之十二.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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