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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其營運範圍如左:一、辦理中、長期放款。
二、投資公債、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上市股票。
三、投資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財政部依銀行法規定核准辦理之業務。
由信託人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應由信託人指定營運範圍,載明於信託契約。
財政部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對第一項信託資金之營運標準予以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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