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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信託投資公司在受理華僑或外國人之信託資金前,應將其預定匯入總額及運用途徑列入年度業務計劃,報請財政部核備。
前項信託投資之匯入與淨利或孳息之匯出,以及信託契約終了時資金本息之匯出或轉讓,均應報請經濟部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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