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信託投資公司除依銀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於年度終了提報各種會計報告外,應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將該季信託業務之會計報告,連同信託財產之評審報告,分別報請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查核。前項年度終了時,應提報之會計報告,應經政府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