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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信用合作社依第二條及前條規定所提列之損失準備、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經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關(構)評估不足時,信用合作社應立即依主管機關要求或金融檢查機關(構)檢查意見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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