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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各信用合作社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頒之計算方法及表格,經會計師覆核於每半年結(決)算後二個月內,申報資本適足率,並檢附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信用合作社隨時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信用合作社,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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