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信用合作社依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應取得總社位於跨區縣市所在地之信用合作社同意。
本辦法所稱之跨區係指依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之情形。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