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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依分層負責之授權制度,送請總經理、理事主席或理事會決定其准駁。
理事會、理事主席或總經理對於授信審議委員會通過之授信條件有所調整者,應敘明具體理由。
前項所稱授信條件如下:一、利率。
二、擔保品及其估價。
三、保證人之有無。
四、貸款期限。
五、本息償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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