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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理事、監事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各條件:一、入社滿二年以上者。
但因改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備同等學歷或普通考試以上及格,或曾任金融機構董(理)事或監事(監察人)或副經理以上職務而有證明者。
三、過去一年認繳股金維持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過去一年內在本社之存款額,經扣除以存單質借後之淨額,其每日餘額最少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四、理事須卸任滿三年,且無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者,始得選任為監事。
五、監事須曾修習會計課程或曾從事會計工作達一年以上,或曾任金融機構監事(監察人)職務而有證明者。
六、符合本社章程規定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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