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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48條

理事會或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信用合作社有受損害之虞時,主管機關得指派臨時管理人,代行理事主席、理事會及監事之職權。
但不得為不利於信用合作社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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