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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主席、監事主席之資格條件及其選舉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及總分社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之資格條件及聘任,依照本辦法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之選舉一律採投票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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