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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理事主席、監事主席之選舉,應以會議方式行之。
出席人數須有選舉人總數之過半數,始得進行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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