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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候選人候選登記之撤銷,應於抽籤排列號次前,以書面向信用合作社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已撤銷登記者不得申請回復候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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