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選舉社員代表時,應由理事會就各組社員中聘定選務人員(包括發票、唱票、記票)及監選人員各若干人;選舉理事及監事時,應由社員(代表)大會就出席社員(代表)中,公推若干人為選務人員及監選人員,辦理有關投票選舉事宜。選舉理事主席及監事主席時,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派員擔任監選人。各項選舉之候選人不得擔任選務及監選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