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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信用合作社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總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金融專業知識或經營銀行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業務者。
擔任信用合作社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者,其資格應事先檢具有關文件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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