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具有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分任同一信用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同任監事;同任理事者以二人為限。理事、監事當選人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應於就任日前自行協調就任,逾期者,其當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