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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信用合作社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於章程內載明之理事、監事人數,理事最多不得超過十五人,監事最多不得超過五人;其有候補理、候補監事者,其人數分別不得超過理事、監事人數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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