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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法所稱經理人,指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副經理。
前項副經理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時,以可歸責於副經理個人原因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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