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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吸收存款者。
二、違反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不申報營業書表或不為公告或報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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