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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信用合作社對於主管機關對其業務缺失所為處分或限令改善事項,應提報理事會及監事會,並作成會議紀錄。
前項業務缺失事項,應由理事會及監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立即執行並由監事追蹤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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