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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信用合作社投資下列各款有價證券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社核算基數百分之十五:一、單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二、單一受益證券或單一資產基礎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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