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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信用合作社符合前條第一項之條件,且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及投資時,前一個月底之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比率百分之一百以上者,得投資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其投資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社核算基數百分之五。
信用合作社投資於每一國內上市、上櫃公司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信用合作社為第一項投資後,發生不符第一項所列條件之一,應即停止投資,於符合該項所列條件後,始得續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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