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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信用合作社投資前條第一項各種有價證券之總餘額,除國內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中央銀行儲蓄券外,不得超過該社所收存款總餘額百分之十五。
信用合作社以附賣回條件買入短期票券及債券之餘額,不計入前項投資有價證券之限額內。
以附買回條件賣出短期票券及債券之餘額,則應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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