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申請設立信用卡公司者,應由發起人檢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一、申請書。二、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三、發起人會議紀錄。四、發起人之資金來源說明。五、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六、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等負責人之資料。七、信用卡公司章程。八、信用卡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九、信用卡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