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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四個月內,應將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營業報告書。
二、經會計師查核且報經董(理)事會通過或外國信用卡公司負責人同意之財務報告。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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