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四個月內,應將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營業報告書。二、經會計師查核且報經董(理)事會通過或外國信用卡公司負責人同意之財務報告。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